阜新高等??茖W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(試行)
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(國家教育部41號)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阜新高等專科學校在校學生(以下簡稱學生),指通過注冊取得阜新高等專科學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各類學生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,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違規(guī)違紀處分決定或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決定不服,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決定進行復議的意見和要求或者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的申訴。
第四條 學校成立阜新高等??茖W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),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。
第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由學校負責學生工作的校級領導、教務處、學生處、團委和相關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等組成。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申訴委員會下設違規(guī)違紀處分或處理決定申訴辦公室,辦公室設在學生處。
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:
(一)受理學生申訴;
(二)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復查;
(三)復查后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建議。
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如有異議,應在處分或處理決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請。處分或處理決定通知書送達方式,參照《阜新高等??茖W校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(guī)定》中有關處分決定書送達的條款執(zhí)行。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訴申請書時間為準。
第八條 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,確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申訴申請的,要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,經(jīng)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,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,但做出復查結論的時間,自收到書面申訴書之日起計算。
第九條 學生超過申訴期提出申訴申請的,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再受理。
第十條 學生申訴應向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,申訴申請書應包含下列內容:
1、申訴人的姓名、班級、學號、身份證號及其它基本情況;
2、申訴的事項、理由及要求;
3、通訊地址、聯(lián)系電話;
4、提出申訴的日期;
5、學校處分決定書復印件。
第十一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:
(一)申訴人認為學校原決定適用規(guī)定錯誤的;
(二)申訴人認為學校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(guī)定的;
(三)申訴人提出學校原決定依據(jù)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(jù)證明與事實不符的;
(四)申訴人認為原處分和處理決定裁量不當?shù)模?/span>
(五)其他按照規(guī)定應予以受理的學生申訴。
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后,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,區(qū)別不同情況,分別做出如下處理:
(一)對于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;
(二)對于不符合申訴受理條件的,向申訴人做出不予以受理的書面答復。
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予以受理的學生申訴,根據(jù)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,提取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,并予復查,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,并聽取原處分經(jīng)辦人及相關領導、教師的意見。
第十四條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,申訴處理委員會應通知申訴人及原處理單位代表到會說明情況。申訴人因故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會,也可以書面材料進行申訴,不再提供書面申訴的,以申訴申請書內容為準。
第十五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對學生申訴做出復查決定時,必須有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人員到會,且必須獲得實際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,方可生效。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不得委托代理。
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經(jīng)復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證后,應及時做出復查結論并形成復查決定書。不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,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學校相關部門;如須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按處分決定權限提交相關部門按程序重新研究決定。
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申訴之日起15日內,應將復查決定書送達申訴人。因故確實需要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,應提前告知申訴人。
第十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書送達程序,參照《阜新高等專科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(guī)定》中有關處分決定書送達的條款執(zhí)行。
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在未做出申訴復查結論前,以申請書形式撤回申訴。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,停止受理工作。
第二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可以向遼寧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二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如有與申訴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者,應回避。
第二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。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時,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。
第二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有調查取證的權力,學校有關部門和個人有協(xié)助的義務。根據(jù)申訴事件的需要,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(guī)定不一致的,以上級規(guī)定為準。